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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轻生 男子承诺补偿岳父母 事后反悔 请求法院撤销被驳回
时间:2020-09-16 09:10:36   来源:南充晚报
 

  妻子轻生后,男子与岳父母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承诺书,承诺按期对他们进行补偿,并额外支付了5万余元费用。事后, 他向法院起诉,声称自己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赠与合同,要求予以撤销并判令岳父母二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蓬安县法院认为,原告并非无偿赠与,而是在自身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签订的承诺书,具有赔偿性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妻子轻生 男子承诺补偿岳父母

  年近六旬的唐江、 蒋朴夫妇,系蓬安县人。他们的女儿唐桂嫁与成都男子朱铤为妻。因家庭矛盾,2020年3月6日,唐桂留下绝笔书后, 从家中跳楼身亡。

  唐桂去世后, 朱铤和娘家父母都非常悲痛。 为了尽快处理唐桂的后事,3月11日,在当地派出所,朱铤与岳父唐江在成都市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下, 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条款有:朱铤同意支付此次事件死者亲属的交通、住宿、伙食费用,并同意每月支付岳父、 岳母赡养费500元,直至岳父母生命终结,永久孝敬老人;一次性给岳父母精神抚慰金1万元。

  调解书签订后,唐江、蒋朴与朱铤就唐桂的丧葬事宜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导致唐桂的遗体迟迟没有火化。 后经双方协商,4月5日,朱铤再次向岳父母签下补偿承诺书,将原来承诺的每月补偿500元调整为1000元,在每年年底前支付12000元,分20年补偿清。当天,朱铤还向二老签了一份还款承诺书, 注明他于2018年7月借到唐江、蒋朴现金6万元整,用于购买车位,承诺在2021年4月5日前归还。 在签订两份承诺书时, 全程进行了电子录像。

  对簿公堂 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2020年7月, 朱铤将岳父母唐江、蒋朴告上蓬安县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以及他向二被告出具的补偿承诺书、还款承诺书;判决被告返还他已支付的各项费用57792元。

  庭审中,原告朱铤声称,其妻唐桂于2020年3月非正常死亡。 他在为死者安排后事的过程中, 因火化遗体需二被告签字同意, 被告向他提出了高额补偿费、赡养费。被告迟迟不肯配合他签字办理火化手续,以至于遗体一直留于殡仪馆。为了尽快妥善处理后事, 他迫于无奈才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了补偿承诺书、 还款承诺书, 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借款行为。

  被告唐江和蒋朴则认为,补偿承诺书和还款承诺书均是在公开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请法院驳回朱铤的诉讼请求。

  协议有效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对此,蓬安县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 唐桂的死亡系自身行为所致, 但从调解协议书、 补偿承诺书及唐桂的遗书内容来看, 朱铤在处理家庭关系时行为失当, 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 也是造成唐桂自杀的诱因之一, 这也是朱铤在唐桂自杀后愿意承诺补偿的直接原因。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调解协议书、 补偿承诺书中的补偿不能单纯从字面意思理解,其实质具有赔偿的意思表示。因此,朱铤主张调解协议书、补偿承诺书系赠与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因此,对朱铤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朱铤出具的补偿承诺书是对调解协议书的微调及细化, 朱铤也未举证证明出具补偿承诺书系对方采取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自己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从事的民事行为,故补偿承诺书不予撤销。 还款承诺书系朱铤、唐桂向唐江、蒋朴借款7万元用于购买车位,已返还1万元,还有6万元未还,故不予撤销。朱铤支付唐江、蒋朴各项费用57792元,是对调解协议的实际履行, 现朱铤要求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铤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 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法院认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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