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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摔伤未及时报案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时间:2020-07-01 08:55:49   来源:南充晚报
 

  一名男孩在学校踩上了积水, 不小心跌倒摔伤。 小孩的家人以他的名义将学校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称学校和家长在事发后24小时未报案, 无法查明事实真相,不予赔偿。受伤男孩该不该得到赔偿呢?

  校园内踏到积水 小孩牙齿被摔伤

  西充县男孩小孙, 在西充县某小学上三年级。2019年2月20日下午,小孙在课间休息后回教室途中, 因教室外有一摊积水,他没注意一脚踏上去,不慎跌倒在地上, 当场把牙齿磕伤了。 当天小孙被送到西充县人民医院治疗, 医生诊断他两颗牙齿的牙冠折断了, 称要等到16岁以后再进行牙冠修复。2019年12月3日,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 小孙后续医疗费酌情认定17000元。 这次鉴定费花费1000元。

  事故发生后, 小孙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进行赔偿。校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 每个学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0万元,保险期间从2018年9月1日到2019年8月31日。 小孙受伤正是发生在保险期间, 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但因学校和家长在事发后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估计索赔困难。

  对簿公堂求赔偿 保险公司有异议

  于是, 小孙在母亲和姐姐的代理下, 将自己就读的学校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简称联合财保南充支公司) 起诉到西充县法院, 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原告方声称,事故发生时,因地面有积水,导致小孙滑倒后造成面部触地, 牙齿受伤,经法医鉴定,后续治疗费需 17000元,加上检查、诊断费250元,鉴定费1000元,车费500元,共计18750元。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小孙在校受伤的各项损失18750元。

  被告学校认为, 小孙是该校学生, 在校课间休息时受伤是事实, 关于在治疗中和后续费用的问题, 学校已在联合财保南充支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 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联合财保南充支公司则辩解,“涉事学校和原告方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案,现公司无法对事故真实性进行核实。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可,是否重新鉴定以公司申请为准。”保险公司说。

  免赔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须赔偿

  庭审后,保险公司没有申请重新鉴定。 西充县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小孙发生事故时未满8周岁,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小孙在被告学校上学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学校在庭审中没有举证证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对小孙在校期间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联合财保南充支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小孙受伤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未在案发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不能作为免赔的理由。联合财保南充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替代被告学校承担直接赔付责任。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结论,联合财保南充支公司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予以认可。法院认定小孙因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8559元。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联合财保南充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付小孙185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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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在学校受到损害 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未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故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因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 故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付。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编辑: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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