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一对夫妇花37万元买了一辆新车,却意外发现车身上有多处瑕疵,于是将经销商告上法庭。
阆中夫妇花37万元从当地一家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而该公司是向成都某公司进的货。二人在洗车时意外发现车子有多处瑕疵,要求退车未果,便将两家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检测,该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近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成都某公司退还购车款36万余元,并赔偿相关损失8万余元,汽贸公司退还购车款4000余元。
据了解,阆中夫妇王某和谢某,2020年6月接到新车后,把车开到附近一家修理厂清洗,却发现车身上有多处刮擦及喷漆的痕迹,后保险杠有缺损,且后防撞杠位置的螺丝不对孔,有拆卸痕迹,从肉眼上看明显经过拆解或维修过。王某便与汽贸公司的老板邓某电话联系,邓某又与成都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对方否认车辆存在问题。此后,王某夫妇便未再使用这辆车。
2020年9月11日,王某夫妇将这家汽贸公司及成都某公司一并诉至阆中法院。2021年5月18日,阆中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与被告汽贸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但销售发票是被告成都某公司出具的,故本案原告与该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成都某公司理应向原告交付质量合格的车辆,现经鉴定车辆存在明显瑕疵,原告要求退还车辆、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向成都某公司返还车辆,成都某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36万余元,赔偿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等共计8万余元,汽贸公司返还赚取的原告购车款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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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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