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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音乐随便嗨? 歌城侵犯著作权赔钱
时间:2020-09-25 09:48:37   来源:南充晚报
 

  南充一歌城未经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在自己经营的KTV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新贵妃醉酒》等124首音乐电视作品,而天津一家公司经享有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3家公司授权,对这些音乐电视作品享有专有许可使用权。该公司将歌城告上法庭,以侵犯著作权为由索赔37200元。 日前,南充中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歌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2400元。

  歌城播放音乐电视作品 疑似侵犯著作权

  2019年5月24日, 在顺庆城区一家歌城, 来了一位操外地口音的男士,他进入房间后,便开始点播歌曲。 歌城的工作人员当时没有想到, 这位客人是天津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 专门到歌城来维权取证的。

  原来, 天津这家公司经3家公司授权,对其出版的3套音乐电视作品合辑享有专有许可使用权。2018年7月至12月,天津公司先后与3家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这3家公司分别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音像作品授权给天津公司。3份《授权证明书》所附的授权作品及授权权利清单中包含了该歌城使用的《新贵妃醉酒》等124首音乐电视作品。

  起诉歌城索赔3万多元 被告辩称未侵权

  2020年5月6日,天津公司向南充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南充中院立案受理后,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 原告天津公司认为,被告歌城作为KTV行业经营者, 未经著作权人或该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天津公司当庭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歌城立即停止侵权, 不得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新贵妃醉酒》等124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 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7200元。

  针对原告公司的指控,被告歌城辩解称,天津公司列举的侵权歌曲并不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天津公司及其授权公司都不是著作权人, 被诉作品也不具有独创性,请求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侵权行为成立 判决赔偿万余元

  被告歌城是否侵犯原告公司的著作权,双方各执一词。南充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案涉作品《新贵妃醉酒》 等124首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在《李玉刚卡拉OK音乐精选合辑》《啊呀啦嗦经典合辑》《启韵经典合辑》中,而上述专辑署名的著作权人为与天津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的3家公司,原告公司系经授权合法取得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歌城未经著作权人或其授权权利人许可, 擅自在其经营的卡拉OK播放3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公司的损失数额和被告歌城的获利数额, 天津公司均未举证证明, 法院酌定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共计12400元。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歌城立即停止侵犯《新贵妃醉酒》 等124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2400元。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侵犯著作权如何赔偿?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 合理使用费用、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该案中,法院依据上述规定, 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2400元。

 
编辑: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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