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男女之间恋爱、分手,本是一件平常的事,但恋爱期间转借的财物能否在分手后要回,成了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近日,蓬安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郑女士借款9万余元。
恋爱期间借款10万元分手后要求对方偿还
2018年3月,家住蓬安的郑女士通过网络认识了男子张某。当年4月,二人见面后,感觉不错,此后便经常交往,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在二人恋爱期间, 张某以各种理由向郑女士借款。“他今天说手机丢了要向我借钱, 明天又说在生病要向我借钱看医生, 后天又说请朋友吃饭没钱也要向我借钱。” 郑女士说。从2018年4月到当年11月,郑女士先后向张某转款数十次, 共计10万余元。2018年12月,双方因种种原因分手。
此后, 郑女士发信息要求张某还钱,张某一拖再拖,后来干脆拒绝还钱,甚至换掉电话号码,与郑女士断绝了联系。 郑女士一气之下将张某起诉到了蓬安县法院, 要求张某偿还其中证据比较充分的借款9万余元。
在法庭上, 张某辩解说他没有借郑女士的钱, 那些钱有些是他们恋爱期间共同花费的, 有些是郑女士赠送给他。
聊天记录证明借款法院判决被告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 郑女士在恋爱期间给张某的转款, 张某虽未给郑女士出具借条, 但在张某与郑女士的聊天记录中, 张某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要还款。所以认定双方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按郑女士提供的转账记录, 法院确认借款金额为98838元,并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郑女士。
法官提示
恋人之间借款也应保留好证据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男女在恋爱中,为维持恋爱关系, 互相赠送财物或者借款非常正常。但是,在一方要求返还财物时, 应区分所给款项系赠与还是借贷, 主张借款返还的,应证明双方有借款协议,借贷关系方可成立, 否则应按赠与处理。因此,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 也应出具借款凭证, 保留好取款、 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
段委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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