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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看啊,南充中院又开始乱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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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6 13: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品房买卖,顾名思义,买的卖的皆是商品房。若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时,商品房还未修建,甚至连土地使用权都还没取得,商品房买卖协议岂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司法机关充当“保护伞”的情况下,有人却凭一纸无效协议羸了官司,还以低价强购了高价商铺。原因为何?
    事实真相:20091211日,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与程玉华(南充市人大代表)、张维帮签订了《预购房协议》,约定程、张二人预购该公司取得项目开发权的“外滩一号”项目,并以5500/平方米单价预购5间商铺共计约250平方米;另外,在“外滩一号”项目的规划方案等确定后,程、张二人确定商铺具体位置,并多次强调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合同,但在此期间,程、张二人享有三次机会选择是否履行合同,甚至有权重新指定买受人。然而,在此期间,“外滩一号”项目既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更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仅仅取得项目开发权但却未正式启动。
    20177-8月,外滩一号项目涉及还房因资金问题迟迟不能竣工,经与负责监管还房的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同意释放部分房源用以融资解决必须的工程款问题,为此,恒河公司将释放的四间门面出售给了第三人庄光文并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2018年,恒河公司外滩一号项目建设完成,程、张二人却将恒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恒河公司将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房屋按其二人预购协议的5间商铺进行交付,并赔偿逾期交付违约金。而按照程、张二人主张的5间商铺(面积为523.42平方米)已是预购协议中约定商铺面积的两倍。让人没想到的是,法院却支持了程、张二人主张,错将《预购房协议》判定为商品房买卖的本约合同,并判决恒河公司交付居中的3间商铺(共计307.76平方米)。然而,即使法院要判决交付商铺,也应组合其中三间面积约250平方米的相连商铺。如此一来,严重损害了恒河公司自行买卖的权益。
试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未取得、项目规划方案不明确、项目工程建设造价未进行预算,房地产开发公司连自身成本都无法核算的情形下,房产企业又怎么会将根本不存在的无法衡量价值的商品房正式销售呢?这明显不符合商业规则和常理。显然,《预购房协议》已经明确这只是一份预购商品房的协议,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买卖合同,但法院却枉顾基本事实,不仅强行将恒河公司的商铺进行组合,甚至自行对商品房的单价进行定价,从而让程、张二人以低价强买高价商铺。
令人发指的是: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竟然还得到了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并且让人意外的是,法院主要领导甚至还发出了对此案的“督办函”,希望此案尽快结案!而该案的主审法官在要求该案上审委会“会审”时,竟被莫名拒绝了!!这之中,不得不让人怀疑两级法院的主要领导从中作祟,徇私枉法。作为守法、信法的民营企业——恒河公司不仅未得到合法的保护,却面临司法不公正的对待,天理何在?正义何在?下面是合同和一审判决:
新文档 2018-12-10 10.17.20_00.png 一审彭判决书-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恒河实业、程玉华与庄光文)_00.png.png 一审彭判决书-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恒河实业、程玉华与庄光文)_01.png.png 一审彭判决书-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恒河实业、程玉华与庄光文)_02.png.png 一审彭判决书-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恒河实业、程玉华与庄光文)_03.png.png 一审彭判决书-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恒河实业、程玉华与庄光文)_04.png.png 一审彭判决书-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恒河实业、程玉华与庄光文)_05.png.png 一审彭判决书-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恒河实业、程玉华与庄光文)_06.png.png 一审彭判决书-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恒河实业、程玉华与庄光文)_07.png.png 一审彭判决书-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恒河实业、程玉华与庄光文)_08.png.png 一审彭判决书-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恒河实业、程玉华与庄光文)_09.png.png 一审彭判决书-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恒河实业、程玉华与庄光文)_10.png.png 一审彭判决书-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恒河实业、程玉华与庄光文)_11.png.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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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3-16 13: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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